成工院规建函〔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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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规范管理、坚持依法按章办事,根据国家、四川省基本建设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以及《bat365在线官网登录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
第二章 校园总体规划设计
第三条 规划建设处负责委托编制和修订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编制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方案。
第四条 校园总体规划包括校舍建筑单体、道路桥梁、公共设施、景观绿化等布局以及供电供气系统、给排水系统、弱电信息网络系统。
第五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中长期发展战略纲要和学校建设需求,对新增建设项目,由规划建设处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管理单位进行建设规划论证,征求意见,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方案,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当地规划部门批准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校园总体规划一旦经批准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调整,须按规划制定和报批的程序进行审批。学校所有基建项目的规划、立项和建设以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为依据,项目的布局必须符合校园总体规划。
第三章 勘察、设计招标
第七条 勘察、设计招标及招标形式以项目核准意见书为准,并按照《bat365在线官网登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八条 勘察、设计招标中的重大事项须充分论证,报经学校党委党委会或校务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九条 项目立项后,由规划建设处会同后勤与国资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对项目的功能、使用要求、建设标准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编制方案设计任务书,任务书须经后勤与国资管理处、使用单位书面认定。方案设计任务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如规划条件、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
2.项目的总体要求,如与周边的协调性、建筑表现类型等
3.项目的建设标准、功能要求、使用面积要求、房间特殊工艺要求;
4.设计进度安排;
5.建设方提供的资料;
6.设计单位应提交的设计成果。
第十条 对功能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规划建设处负责协调与使用、管理、设计单位进行功能论证,在初步设计开始前完成工艺布置。使用单位应出具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文字说明和工艺布置图的书面确认文件,经本次确认后,在后续工作过程中原则上不再变更,如需变更,由提出单位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方案(初步)设计由规划建设处组织设计人员与相关专业负责人及使用单位进行方案设计评审,重要项目应聘请校内外相关专家参与。
第十二条 重要项目的设计方案需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之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方案设计文件应按有关规定报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应按有关规定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规划建设处应在整个设计过程中负责与相关专业设计人员实时沟通与协调,填写工程设计技术文件过程审核记录卡(见附表),并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或交换意见,进行修改,确保设计的全过程管理。审核重点如下:
1.系统性评审,审核各工种是否存在系统性设计缺陷,是否可以对设计进行优化以降低造价、改善功能或技术更加先进;
2.各工种设计细节审核,审核工种之间是否有矛盾、设计细节做法是否完整等;
3.材料选用、关键部位做法、标准图选用是否合理。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提交施工图成果后,规划建设处组织专业工程师对设计技术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填写工程设计技术文件过程审核记录卡。对需要修改的部分,规划建设处组织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完整记录修改后的设计技术文件。
第十六条 对领用的图纸,规划建设处应合理分配,有效利用,妥善保管。各相关人员有责任做好图纸保管工作,因保管不善造成遗失的,其加晒费用由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要从严从紧控制工程图纸加晒数量,确因工作需要加晒图纸的,应按照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后(填写加晒施工图审批表),方可加晒。未经审批擅自加晒的费用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第五章 设计变更
第十八条 进入施工阶段后,因设计原因需要进行设计变更时,提出方(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提出问题或变更意向,由规划建设处会同跟审单位(如有)审核后,联系设计单位提出解决方案,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
第十九条 各类设计变更,必须表述清楚变更原因及相关内容。尽量用附图说明,无变更原因的变更无效。
第二十条 提出单位应对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增减额进行测算,学校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变更,不得作为审计结算依据。
1.单项估算金额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变更,由分管校领导确定;
2.单项估算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变更,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
3.单项估算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变更,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
4.对由于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技术规范变动等因素引起的,且必须及时处理的设计变更,可口头先向分管校领导报告,事后5日内按限额标准提交学校会议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日起执行,由规划建设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有效期内遇有国家、地方新颁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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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
2016年3月18日